为坚决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稳定,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即日起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十二项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设施、物料、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对进库装卸的运输车辆、驾押人员实行统一调度,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库实行统一调度。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执法,对存在只出租设备设施、不负责安全管理等“包而不管”行为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顶格处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运企业”)必须对登记在本单位的所有危运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对驾押人员统一培训,车辆运营时必须实时监控和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存在未落实危运车辆及驾押人员统一管理、危运业务统一调度的危运企业,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存在脱离管理、自行承揽业务的运输车辆,立即依法责令停止运输业务。
三、危运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整制作电子运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在充装前应严格查验电子运单,凡未能提供电子运单或电子运单信息与装载业务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充装发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危运企业未制作电子运单、运单信息不完整、载运货物与准运范围不一致等行为,执法查处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通报的违规危运车辆,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四、按程序规定制定并实施高速公路夜间危运车辆通行管制政策,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完善相关标志标牌安装提示工作。为同步做好安全管控,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危运行车路线、区域,明确相应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路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密路面巡查管控,依法严肃查处危运车辆高速公路低速慢行、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等违规行为。
六、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督促落实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危运车辆临时停放分类管理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标志标牌提前公告可停放服务区信息,划定专门停放区域,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消防、污水收集处理、应急池等综合配套设施,储备危化品泄漏封堵拦截应急物资和装备。制定完善危化品泄漏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各级公安机关排查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危运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清单,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运输企业立即停运通报的车辆,问题“清零”前不得恢复运输业务。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排查逾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危运车辆承压罐体清单,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无法提供罐体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责令相关运输企业立即停运相关车辆。
九、省应急管理厅应用重点车辆监控预警融合平台监测数据,每日点对点通报高风险危运车辆及所属危运企业名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约谈通报的危运企业,经核实存在事实的,依法责成危运企业对通报的危运车辆停止危运业务10日。对通报的高风险危运车辆,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接共享湖南等我省周边省份重点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共享通报跨省运营的危运车辆风险预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信息,协调相关省份加强监管,联防联控。
十一、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作联动,统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资源配置,依托相关单位组建10支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专业抢险队;并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高发路段,依托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前置配备一批泄压放空、抢险堵漏、气体检测、环境监测等专用设备,提升快速处置能力。
十二、建立危运车辆事故“熔断机制”。凡发生较大以上或发生一般事故但社会影响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所属地市交通运输部门立即依法责令涉事车辆所属责任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涉事企业经申请并经所属地市交通运输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重新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