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2021年5月27日凌晨0时35分许,在G228线6376Km +600m处发生一起1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2辆小车和4辆重型货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7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20万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某国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分心驾驶,疏忽大意,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发生事故。
二是劳务分包单位广东金长成桥梁隧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长成公司)在国道G228线电城和陈村红绿灯平交口占用路面进行加铺高弹韧性沥青路面施工,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作业控制区,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警示来车,导致事故发生。
2.有关单位的问题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金长成公司,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违规承揽国道G228线电城和陈村红绿灯平交口加铺高弹韧性沥青路面施工工程;未依法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路面施工;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违规将国道G228线电城和陈村红绿灯平交口加铺高弹韧性沥青路面施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金长成公司;对金长成公司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巡查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金长成公司未依法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占用路面施工、施工不按规定规范设置作业控制区、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等事故隐患。
三是监理单位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查涉事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日常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金长成公司未依法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路面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
四是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占用路面施工报批手续;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路面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追责情况】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某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长李某水、茂名市公路局养护管理科科长谢某锋、电白公路局副局长赖某春、电白公路局安全保卫股股长肖某华、电白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岭门中队队长崔某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大队滨海中队(临时机构)负责人周某海、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波、监理工程师邢某红、山西驰诚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广东金长成桥梁隧道科技有限公司涉事工程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曾某明等10人,给予党纪政务或其他问责处理;对广东金长成桥梁隧道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辉、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移、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驰诚物流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和2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