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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韶关市京港澳高速“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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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概况】

  2021年4月7日22时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1870公里+520米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8万元。

  【直接原因】

  1.粤SS980R小型普通客车司机唐某立驾驶车辆从湖南省桂阳县接送8名乘客到广东省东莞市,驾驶过程中,主观故意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行为:长时间昼夜驾车出行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疲劳驾驶、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过限定的最高速度100公里/小时行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要求乘坐人使用安全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郴州至东莞旅客运输,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唐某立驾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赣CC3329/赣C18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黄某国驾驶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事故发生时以平均43.3-44.5公里/小时的车速在高速公路限定的最低速度60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

  1.涉事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唐某立长时间昼夜驾车出行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疲劳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过道路限定的最高速度行驶,且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黄某国驾驶车辆牵引的挂车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以低于限定的最低速度行驶。

  2.涉事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重型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和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等未落实到位,对公司名下车辆“挂而不管”现象突出。

  3.相关单位超限超载治理要求不严格。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发现梅花收费站动态汽车衡存在较大误差,造成重型半挂车在超过限定载重上限值5%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未制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等制度,在货场安装的称重设备无法满足当时称重所需的情况下,介绍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不具备称重资质的地磅站进行称重。

  4.车辆年检检测单位开展检验不规范。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时,对重型半挂车进行外观查验时未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对半挂车辆的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未使用量具进行实际数据测量,只是采取拍照形式,存在不按照检验方法规程要求进行检测的问题。

  5.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湖南省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在路面巡查执法方面不实不细,无法提供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等工作记录,对非法营运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江西省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对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未能检查出该企业存在车辆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未按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等隐患。

  【追责情况】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管理人杜某、安全员黄某鹏、赣CC3329/赣C18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某国、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107国道中炼石化顺风加油站旁边地磅站等6个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公司内部处理;对湖南省桂阳县交通运输局、江西省樟树市交通运输局等2个部门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当地政府部门并给予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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