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政府已批复了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4·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4月1日10时17分许,在河源市东源县G205线K2763+600处,一辆粤L89521(粤L84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P792B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发10日后,1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22日后,1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0万。
河源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河源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梁某彪驾驶粤P6Q196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认真观察相对方向行驶车辆的距离和速度,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违反交通信号标线通行,在有道路中心双黄实线的路段实施越双黄实线左转弯,造成黄某承驾驶的粤L89521(粤L84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紧急避让;黄某承驾驶粤L89521(粤L84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采取往向左避让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直接碰撞前方相对车道正在行驶的粤P792B9小型普通客车,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调查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博罗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粤L89521(粤L84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车辆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武)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并考取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负有责任,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事故调查组将涉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某承和小型轿车驾驶人梁某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责成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交通运输局向漳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河源、惠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对7名公职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包括:江某强(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灯塔中队中队长)、张某明(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包某龙(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魏某才(东源县灯塔镇梨园村支部书记、梨园村委会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李某光(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灯塔中队队长),因其他违法行为合并处理;黄某辉(博罗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廖某辉(博罗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处理;东源县纪委监委分别对东源县公安局、东源县交通运输局、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限期改正;博罗县纪检监察部门责成博罗县交通运输局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