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办函〔2024〕1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3月26日,位于南韶高速公路韶关南雄市珠玑镇路段,发生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造成运输的危化品二乙胺燃烧并伴有爆炸,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7号)要求,省安委办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请你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是请你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及时协调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请根据《关于建立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送机制的通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并每15日向省安委办报告一次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安委会文件上报省安委办,同时要附上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有关情况。如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查的,需向省安委办说明情况。
此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