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案例一
2023年5月,潮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浦街道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机修工人郑某松、高某通从事焊接作业而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潮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3年5月,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濠江区滨海街道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员工邱某和从事焊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而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绝不能含糊。本案中,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