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8月11日起,我们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政处罚;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范围: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烟花类(C级D级)爆竹类(C级)]。经现场检查配送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2日配送到五华县安流镇某商店的728件爆竹产品无产品流向信息标签,有产品入库和无销售出库登记录入的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的规定。
【处理结果】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此案于2022年3月22日结案。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经营,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程行为。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要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惩处力度,警醒相关企业、人员破除侥幸心理,“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碰“红线”。该案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一案双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履职;使用伪造证件;“一案三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上述3项违法行为涉及3个违法主体,分别对该企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其中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3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特种作业人员邓某作出警告并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主要为特种作业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均为重点检查事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两个环节,精准确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锁定违法主体,对三个违法主体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三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核实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真实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上岗作业,提高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