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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四)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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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广东自5月底以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重点隐患清零,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形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现分批整理推出,以供互鉴。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铝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铝七条”;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1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多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应急储存设施;

  2.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

  3.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锁;

  4.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见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

  5.燃气管道压力表未进行定期检验;

  6.熔铸车间部分电箱、铸造区域监测报警装置(水阀)等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问题涉及应急管理部《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铝七条)中相关执法检查事项。执法人员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前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佛山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3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百日清零行动”中,区、镇应急管理部门已多次督促铝加工企业落实“铝七条”隐患整改,但在执法检查中仍发现涉“铝七条”隐患,故应严格执法,考虑从重处罚。企业违反“铝七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产生伤亡人数多,财产损失大等严重后果。对违反“铝七条”的违法行为或隐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处罚,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多个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同时应注意结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隐患或风险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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