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对江门市新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专家对照国家“铝七条”和省厅有关工作要求,对江门市新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存放铝锭的地面存在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3.熔炉炉皮开裂;4.未设置应急水路;高位水池未见水位监测报警”等4条重大隐患,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重大事故隐患经排除,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2022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熔炼车间正在生产中。由该公司所提供的员工上岗打卡记录表、生产报表和产品成份报告,显示2022年5月21日、5月22日等日期,该公司熔炼工序和深井铸造工序有进行生产作业,并有熔炼、深井铸造作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至2022年5月22日止,该公司未申请复查,应急管理部门也未复查同意其复产。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何某洪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江门市新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何某洪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合金成份报告、公司员工上岗打卡记录、熔炼、深井生产报表等。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新会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对江门市新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贰万玖仟元(¥29,000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何某洪给予警告,处玖仟元(¥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门市新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深井铸造铝加工重点企业,且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应当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并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