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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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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曹某玉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龙华区大浪街道谭罗新二村54-3号检查时发现:曹某玉在谭罗新二村54-3号有以下行为: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不明化学品(疑似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疑似危险化学品:YJ2023041401(8008 清漆)1840kg、YJ2023041402(8008 标准)306kg、YJ2023041403(A900 高固全能清漆)500kg、YJ2023041404(4110 中干固化剂)220kg、YJ2023041405(CF7720B)60kg、YJ2023041406(B711 中干固化剂)540kg、YJ2023041407(922 超级高浓度中干硬化剂)132kg、YJ2023041408(2800 标准固化剂)469.5kg、YJ2023041409(底盘装甲防锈粒粒胶)80kg、YJ2023041410(923-155 中浓度清漆2.5L)16kg、YJ2023041411(929-33标准固化剂)11kg、YJ2023041412(3315高浓度固化剂)160kg、YJ2023041413(923-155中浓度清漆1L)420kg、YJ2023041414(923-335高浓度多功能清漆)5kg、YJ2023041415(8000中浓度多功能清漆)24kg、YJ2023041416(CF7720A标准固化剂)190kg、YJ2023041417(防侵蚀底漆)2kg、YJ2023041418( HF-613 细粒白珍珠)20kg、YJ2023041419(CF9960 透明塑料底漆)120kg,共计5115.5kg储存在谭罗新二村54-3号居民楼无任何安全管理措施,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应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相关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该局领导批准,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曹某玉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立案号:(深龙华)应急立〔2023〕93号)。

处理结果

  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有关规定,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曹某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核实,证明曹某玉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曹某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在人流密集场所储存大量危险物品,且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形,势必对周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具有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曹某玉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已接收了该案,并对曹某玉涉嫌的非法行为立案侦查(立案号:深龙华公(龙华)立字〔2023〕40586号)。本案已移送完毕并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违法案件。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的差异,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无证经营,尤其是无证仓储经营,往往伴随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具有较大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及时采取扣押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切实保障了相关区域的安全,又为后续案件移送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案例二: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该公司从业人员(赵某)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24学时;3.该公司一号仓库入口的移动风扇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入口仓门变形严重、配电箱下堆放可燃物、疏散通道堵塞、消防栓安全设施周边防撞柱损坏等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肖某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未涉及组织操作部的装卸队岗、后勤支持部的配载岗、综合支持部的人事行政岗等具体岗位职责);2.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3.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一号仓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入口仓门变形严重、配电柜下堆放可燃物、疏散通道堵塞、消防栓安全设施的周边防撞柱损坏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2023年2月19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2月10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20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复查,发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并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

处理结果

  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对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定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2.该公司从业人员(赵某),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24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5),对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3.该公司一号仓库入口的移动风扇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入口仓门变形严重、配电箱下堆放可燃物、疏散通道堵塞、消防栓安全设施周边防撞柱损坏等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9)对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二)项、(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1)对主要负责人肖某兴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一案双罚”,以案释法,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珠海某药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珠海某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污水应急储罐和空调机房过滤机,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2.员工李某有(设备维修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5月25日前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珠海某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钟某文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该案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促进企业学法、懂法、守法。同时,执法人员综合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移送自然人吴某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下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雁田派出所通报称,位于雁田怡安中路六巷2号的东莞市凤岗某某百货店仓库内存放有烟花爆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检查发现自然人吴某池在其注册的东莞市凤岗某某百货店仓库存放20个品种的烟花爆竹共341箱,该仓库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怡安中路六巷*号101,其所在的建筑为一栋10层的出租房1楼,面积约40平方米,使用非防爆开关,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标准。其储存的烟花爆竹上无符合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无产品流向标志,无含药量。经燃放实验和抽样鉴定,确认该批烟花爆竹具有持续可燃可爆的危险特性。吴某池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位于居民集中居住区内,楼上及周边有数千人居住,风险分析认为:“该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储存安全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吴某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点)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东应急〔2021〕90号)的规定,自然人吴某池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自然人吴某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十分严重和恶劣,这类问题往往时有发现,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此类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和警示,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的行为往往因为取证和危险性论证较为困难等原因,移送的成功率并不高。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危险作业罪有较深入理解和运用,对司法机关看待案件的角度立场有较多的思考,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规定如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了比较认真的学习,一是严格围绕“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和论证,突破了只注重围绕本部门关注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刑法所列情形”进行案件调查的惯性思维,对司法机关关注的“现实危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论证,通过现场勘查、燃放实验、抽样鉴定和风险分析,认定涉案的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移送,移送材料包含《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三是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将本案办理信息进行共享,强化办案督导。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犯罪嫌疑人吴某池于2023年3月27日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肇庆四会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曹某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肇庆四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消防救援大队、龙甫镇政府应急办在四会市龙甫镇蚁田村委会高要屈(118省道与414乡道交叉口西南600米),发现一仓库储存环保油3桶,总量约10立方,经抽样鉴定该“环保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初步调查,该仓库负责人为曹某城。在调查中发现曹某城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10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先后向江谷镇某某酒家、江谷镇某某美食店、龙甫某某金属园区老四川饭店销售“环保油”得款合计87348元 。(备注:该案属于跨年案件,结案时间在2023年)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款第 1 项规定,曹某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四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移送四会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2023年1月11日,四会市公安局已经受理案件。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视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案例六: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

某某烟花爆竹店异地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行动时,发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某烟花爆竹店经营户刘某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畲江镇二横街*号某某茶烟酒批发店二楼、三楼,经清点共有C级烟花爆竹196箱(盒),零散烟花30箱,涉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将烟花爆竹转移至安全地方储存,排除事故隐患,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当场完成整改。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于 2023年1月16日经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经查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某烟花爆竹店为了方便售卖,从2022年12月22日开始陆续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未经许可储存(零售)的畲江镇某某茶烟酒批发店二楼、三楼,于2023年1月13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有C级烟花爆竹196箱(盒),零散烟花30箱,总药量约164.4千克,其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另经查证,未经许可储存(零售)烟花爆竹的某某茶烟酒批发店位于畲江镇二横街 *号,店内二楼有明火厨房,有居住条件,周边店铺、人员密集,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某烟花爆竹店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此,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因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对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某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旺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库存量大,该案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其忽视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风险,未能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经营。通过本次执法,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大重大节日、重要事件节点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案例七: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曾某胜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根据陈江街道应急办的报告,仲恺应急管理局对陈江街道东升村奎二小组**号附近断头路尽头处非法销售汽油的货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加油车现场负责人为曾某胜,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车内有一套简易式加油装置,一个储油罐,罐内剩余油品580kg,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中石化公司将车载油罐内剩余油品全部转运至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及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并对现场油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鉴定,抽样送检油品判定为汽油馏分,闪点小于40°C,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情况另有《物品转移清单》《油品进仓单》《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拍摄的相应视频和照片等资料为证。 经查,曾某胜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加油地点邻近的周边地带均为居民区和工业厂房,人员、车辆来往较多,与居民房屋最近直线距离约10米。加油车、车载油罐及其简易加油装置未见设置任何合法合规的安全设备设施(如防静电、防泄露、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均未见设置),未见加油作业相关的任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应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相关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该局领导批准,仲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胜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立案号:惠市仲应急立〔2023〕1号)。

处理结果

  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有关规定,仲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胜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核实,证明曾某胜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曾某胜加油地点邻近的周边地带均为居民区和工业厂房,人员、车辆来往较多,且加油车、车载油罐及其简易加油装置未见设置任何合法合规的安全设备设施(如防静电、防泄露、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均未见设置),未见加油作业相关的任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曾某胜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非法加油车已由仲恺交警大队依法扣押;涉案汽油已由中石化公司转运至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仲恺公安分局已接收了该案,并对曾某胜等人涉嫌的非法行为立案侦查(立案号:仲恺立字〔2023〕00194号);2月15日检察院以不致社会危害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仲恺取保字〔2023〕00058号),继续侦查案件。本案已移送完毕并已进入刑事追责阶段,仲恺应急管理局对本案中的违法人员、涉案危险化学品都已依法处理完毕,本案已依法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构成“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非法加油车基本都存在设施设备简陋、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仲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各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既彰显了仲恺区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也持续强化了震慑效应。

案例八: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李某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雅塘镇派出所在雅塘镇高山下村委樟木桐村查获廉江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珠未经许可给私人机械零售柴油。经我局与雅塘派出所调查询问,此人在廉江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从2022年4、5月份开始给车板核电工地的宜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机械加油,加油采用零售模式,有公司车辆拉油直接加至工程车辆,由车辆车主直接付款。2023年5月17日,廉江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珠收到雅塘镇客户的消息,需要200升柴油,于是李某珠于湛江中海油大鹏油库购买柴油,将这批柴油拉至雅塘镇高山下村委樟木桐村,正在为客户钩机加油时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和雅塘镇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

处理结果

  经查证,李某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经裁量,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李某珠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将李海珠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处理。2023年5月1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向廉江市公安局移送李某珠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5月18日,廉江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涉案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案号:A4408816200002023050007),并将《立案告知书》发到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李某珠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该决定开始施行以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非法经营柴油案数起,但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控制。李某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雅塘镇派出所精诚合作,及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并制作和保存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标准收集犯罪证据,保证行刑衔接程序顺利进行。自从疫情放开以来,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愈发猖獗,据了解,廉江市当前非法经营成品油占市场总额达6成,消费的成品油与税收差距很大,对合法市场打击很大,因此亟需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另外非法经营成品油涉多种违法行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发展改革和道路运输等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维护成品油经营市场有序发展。

案例九: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本辖区的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的资料台账,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相关的资料台账等。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华、业务监理廖良森进行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经查明:根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华及业务监理廖某森的询问笔录、物业承租方之一刘某海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2023年3月1日,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给予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25000 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华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意在提醒本地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对承租物业的企业不能只收租不管理,要落实对整个园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切实推进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统筹安全和发展,确保村级工业园管理有效,全面提升有关园区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压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村级工业园(集体或私人物业工业园、物流园区、分租式厂房、厂中厂等单位)(以下简称园区)的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建档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十: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4日下午至4月15日,根据前期摸查线索,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十余人到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军民村长尾山东侧的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情况,且现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问题,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现实危险。揭阳市应急管理于当天(4月14日)对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办公设备,产品和原材料予以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于2023年4月18日对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并具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该案件有现场检查记录2份、现场拍照、抽样取证凭证2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楷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对其妻子陈某珊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GTCWS-WHXN-20230063、GTCWS-WHXN-20230071)、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揭市价认〔2023〕120号)、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处理结果

  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并具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6月5日,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揭阳市公安局并由榕城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于2023年6月8日对该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揭阳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中发现,该企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达到移送标准,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行刑衔接”落实到位,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的发生,有力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同时该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健全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流程,提高安全生产类案件与刑事打击的衔接准度和处置精度方面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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