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就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到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供给电工、焊工等岗位人员使用,作业现场焊接班组有三名焊接作业人员正在上岗实施特种作业(焊接作业)。经执法人员核实,该三名人员系移送线索中所涉伪造证件的持证人员。根据现场查证,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企业上述行为进行当场纠正,并责令该企业不得再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实施特种作业。经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进一步检查,该企业现场向执法人员交出了2021年与网上无牌无证机构联系付费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13本。经初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向无牌无证办证机构以8800元(捌仟捌百元整)和4000元(肆仟元整)两笔款项共购买了16本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16本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均为当时该企业的在岗员工(经核实,办证后有3名员工已携证辞职且已联系不上)。其总共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数量(16本)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吻合。该企业的特种作业岗位工作人员在未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一直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3月30日,报经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向伪造证件机构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4月7日将此案件线索以及该企业管理人员个人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本市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审理,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企业存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以及《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穗应急规字〔2022〕1号)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4项“量刑情节”第3项:“三名或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虽然因该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骗取办理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该企业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因其购买的伪造证件数量多(共16本),且长期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开展特种作业,经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广州市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制售、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安全生产埋下巨大风险隐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企业管理人员因为深信网上无牌无证机构所承诺的“付钱包过、马上拿证”等虚假信息,办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使员工在没有经过正规培训考核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让员工的生命安全长期暴露在危险隐患之中,更是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走于刀尖之上。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刑衔接”及近乎顶格的行政处罚罚款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以此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认真落实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务必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中。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档口内存放标签为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物品共计约21.43吨。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察,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防静电、强制排风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档口位于货运站场内,周围均为物流仓库,西面邻近居民区。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规储存危化品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关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5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该案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案件。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但仍有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因缺少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为节省储运成本,不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危化品,甚至抱着侥幸心理将危化品储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出动、严格查处,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同时也对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
案例三: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履职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未对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定期检定,立式烤箱上2台,隧道式烤箱上2台,共4台),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第5.5条的规定;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在室内的集尘器未装置无焰泄爆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3.3条的规定);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当场分别向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6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企业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2)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1)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可燃气体、涉爆粉尘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爆炸,造成群死群伤。近年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专项执法,均将该类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但仍有个别企业藐视法律,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及时发现涉爆粉尘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采取可靠有效的防范措施,安装无焰泄爆装置,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安全状态,发挥保障安全的效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本案所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足,风险认识不够,没有重视本企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组织制定本企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案处罚企业主体的同时,适当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使其充分认识只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的实现生产安全、平稳。
案例四: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某儒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初步核实后,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虎门镇怀德社区某果园内一搭建的铁皮房中发现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现场还留有进货单据、销售单据、销售记录等材料。经调查,该铁皮房总面积约200平方米,为陈某儒所使用。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疑似危险化学品14680千克,其中开油水12480千克、光油1660千克、地坪漆成品542.5千克。陈某儒购进地坪漆原浆、开油水、树脂、清洗剂、光油等原料,雇佣员工胡某柏使用FS型搅拌分散机、BF型变频分散机等设备,通过配比、搅拌的方式制成地坪漆成品,并进行销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对现场的地坪漆成品、开油水、光油进行抽样取证;对涉案场所、单据依法查封扣押。经鉴定,所抽样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单据进行整理,经统计,陈某儒非法经营数额逾46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等规定,陈某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东应急〔2021〕90号)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后,于2023年7月18日将此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2023年7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发出《立案决定书》,对陈某儒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须依法取得许可,否则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东莞市虎门镇交通便利,工业发达,行政面积大,个别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荔枝林等地形掩护私设加工厂,非法加工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场所隐蔽性强,一般难以被发现。本案的查处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本案中,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精干执法人员赴现场侦察摸底,通过分析研判,于当日邀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现场当事人实施控制,避免了因行政机关无法控制当事人导致案件调查难以推进的情况出现。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多次当面沟通,就行刑衔接细节事项深入讨论,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7项安全问题,其中2项安全问题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第二栋厂房仓库2个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第二栋厂房仓库2个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市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安全问题移交仲恺高新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2023年6月2日,仲恺高新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证实,该公司存在2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处位于厂区西面配电房,有2个浆池;另一处位于二号仓库西面,也有2个浆池,其中厂区西面配电房的2个浆池已废弃未使用。二号仓库西面的2个浆池系用水泥建设在地面上的圆形池,直径4米、高度2.5米、日常使用深度2米,池内储存的是纸浆。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该处浆池属于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也没有相应建立管理台账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上述安全问题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问题,积极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总经理陈某三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现已依法办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特点和共性问题明显,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本案中,涉案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安全管理的第一关就已失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该案通过“一案双罚”,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同时,执法人员综合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作出了适当的处罚,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违法企业既感受到了执法监管的力度,又感受到了帮扶的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六: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 3 日,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江门市江海区某路的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MK006D 高温油和纳米水性无指纹漆)。
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江海)应急现决〔2023〕7 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并现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江海)应急查扣〔2023〕1 号,对生产车间存放生产产品,数量分别为:纳米水性无指纹漆,20KG/桶,42桶,共840KG;纳米水性镜面漆,20KG/桶,24桶,共480KG;MK006D 高温油,15KG/桶,14桶,共 210KG;对生产车间的原材料:二甲苯有5桶,170KG/桶,共850KG;正丁酯有2桶,180KG/桶,共 360KG;乙酯有2桶,180KG/桶,共360KG一并进行查封,并对纳米水性无指纹漆、纳米水性镜面漆、MK006D高温油、二甲苯、正丁酯进行抽样送至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经检验,产品的结果如下:纳米水性无指纹漆:闭口闪点为<30℃,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纳米水性镜面漆:闭杯实验闪点为36℃,不能持续燃烧,该样品不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MK006D高温油:闭口闪点为 31℃,该样品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二甲苯:闭杯实验闪点为<31℃,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正丁酯:闭口闪点为<31℃,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同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区“两法衔接”办公室)认定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纳米水性无指纹漆、MK006D高温油稀释剂),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2023年7月13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已对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危化品安全绝非儿戏,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提高警惕,规范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七: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对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并责令该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到期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李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职责,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
处理结果
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由于还没出台相关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同等情形、同等处罚”进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并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明显不足,没严格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整改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也反映了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自主安全管理效果不佳,以此为鉴,提醒其他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能。
案例八: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对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储存车间未在有限空间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2023年5月15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4月28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9日,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延期复查的申请,2023年6月14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复查,发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并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
处理结果
(一)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储存车间未在有限空间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积极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要求,决定给予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康已于2023年4月初离职,鉴于湛江市某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积极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要求,决定给予人民币21500元(贰万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储存车间未在有限空间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管理。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一案双罚”,以案释法,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案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九:揭阳市揭东区应急管理局查处黄某锐、黄某佳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揭阳市揭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玉湖镇新寮张厝路口附近有一厂房存放和销售经营危险化学品。2023年6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揭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玉湖镇新寮张厝路口附近,经巡查发现有一钢结构铁皮仓库(面积约1100平方米)内存放多种油漆,经现场检查,该仓库存放有以下危险化学品:雅宜牌松节水42桶,电视塔牌醇酸树脂等不同种类、规格油漆共计1254桶,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仓库的经营者为黄某锐和黄某佳,经调查询问,他们并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黄某锐、黄某佳供述该仓库从3月开始经营,但3、4月在修缮仓库,寻找货源,5月开始实际经营。在现场查获5、6月销售票据48张,根据当事人供述涉案危险化学品进货价格和校对销售单,计算出5至6月涉案危险化学品销售金额和获利,及现场涉案危险化学品总价,具体为:雅宜牌松节水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888元,获利人民币2678元,电视塔牌醇酸树脂等油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164元,获利人民币13364元。经查,销售现场储存的涉案危险化学品价值约86350元。
处理结果
黄某锐和黄某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共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项,黄某锐和黄某佳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涉案危险化学品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8月22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对黄某锐和黄某佳进行立案侦查,8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对黄某锐进行刑事拘留,黄某佳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一般都具有爆炸、可燃、有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要求,经营场所、设施及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极大,本案将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形成警示效应,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进一步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揭阳市揭东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吴某雄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上午11时15分,揭阳市揭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揭东区第四小学附近巡查中发现,某辅导中心隔壁三层自建房首层铺面有人在经营汽油,当时一名男子正在为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加油,该男子发现执法人员后,当即逃跑。经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后箱存放装有汽油的塑料桶7桶。该自建房内存放有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和装过汽油塑料空桶(该存放点为临时铁皮搭建的厨房边),经现场清点,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共有10桶,约230.05斤,同时,还有装过汽油塑料空桶共有6桶。经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确定为汽油(苯含量、酒精含量、蒸汽压超标)。
经调查,吴某雄笔录供述是他一人在销售汽油,无其他人参与销售,5月10日,为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加油的男子也是他本人,他大概在两个月前开始销售汽油,销售金额约为三万元。
该汽油经营点位于揭东区第四小学东侧,周边均是居民房且附近存在小学、寄餐园等人员密集的场所。6月27日,经执法人员实地测量该自建房地上共三层,东西宽16.8米,南北宽12.4米。汽油存放点离厨房2.5米,离左边隔壁居民房屋17.28米,离原某某寄餐园8.6米,离某某寄餐园里36米,离某某寄餐园42.2米,离某某寄餐园 44.3米,离无名寄餐园41米,离揭东第四小学51米,离路篦文化公园130.5米。吴某雄存放汽油的地点为厨房旁边,厨房炉具是使用石油液化气,汽油易挥发,当浓度达到一定标准,遇明火会点燃,甚至会发生爆炸,现场位置十分敏感和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吴某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吴某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 2023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涉案危险化学品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3年7月26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雄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油品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确保油站及油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加油站(点)和非法加油车,基本都存在设施设备简陋、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资质、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体现了揭东区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