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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珠海应急管理
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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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某化学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珠海某化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使用伪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上岗进行电工作业。

  经查实,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目录包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11个类别。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对珠海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实,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珠海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酸性水(硫化氢水溶液)汽提塔和酸性气(硫化氢)分液罐D111阀组现场未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经查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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