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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总监?珠海应急管理开出罚单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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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从业人员近千人的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为强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管控能力,2023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置专职安全总监的情形,要求“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珠海市安委办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企业安全总监配备情况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分为摸排督导(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和执法检查(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安全总监配备情况专项排查检查整治行动,大力推动专职安全总监配备工作,提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强化事故防范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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