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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印发《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梅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3-12-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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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梅州市多部门联合印发《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梅州行政区域内工矿、建筑、港口、码头、物流等企业(场所)(以下简称“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及其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将于2023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再区分闪点)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柴油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订印发《规定》。

  《规定》共16条,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范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形式以及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程序等具体内容,并要求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度。根据《规定》,自储自用柴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确实有需求;二是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三是柴油只能是企业自用,不得为非本企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企业自储自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二是埋地油罐及加油设施,三是撬装式加油装置。企业需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落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规定》还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同时,企业应当对托运的柴油数量和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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