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广东自5月底以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重点隐患清零,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形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现分批整理推出,以供互鉴。
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粉尘涉爆;“粉六条”;重大事故隐患;重力沉降室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汕头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车间采用重力沉降室去除可燃性粉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且该公司并未针对生产现场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粉尘沉降室在生产过程中依然维持使用,但考虑到该企业检查当日主动配合执法要求、立即停用沉降除尘设备,并积极落实隐患整改完成,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汕头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采用粉尘沉降室去除可燃性粉尘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条文和实际违法行为适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