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韶关市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乌迳镇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韶关市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有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该局高度重视,联系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迳镇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于10月21日上午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核查,举报内容属实,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统计,共有烟花爆竹2011箱(个),通过现场取证和对李某某、赖某某、叶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询问调查,李某某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存有2011箱(个)烟花爆竹,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李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在进一步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多,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处理结果
因在调查中发现李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多、金额大,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件查处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初步立案调查后,判断已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通过行刑衔接办理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极大地保障了该市烟花爆竹市场的稳定发展。
案例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自然人崔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上午,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塘沥村金泰新村四街某工业园内,有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崔某某立即关门离开,一辆正在装货的货车也立即驶离。现场的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崔某某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金泰新村四街某储存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储存场所的墙体和房顶均为铁皮搭建,面积约25平方,储存有18升/桶的固强粘合剂46桶;18升/桶的宏业树脂74桶;18升/桶的多正环保喷胶162桶;18升/桶的伟康树脂18桶;18升/桶的抹机水55桶。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200人在上班,距离工业园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点)和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东应急〔2021〕90号)的规定,自然人崔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即传唤了当事人崔某某,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该案存在另一名涉案人员崔某飞,为案件主犯。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崔某飞最终于2022年1月14日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崔某某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2022年8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此,不起诉决定和刑事判决已作出,本案正式结案。
典型意义
自然人崔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十分恶劣,但这类问题往往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此类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危险作业罪有较深入理解和运用,一是通过抽样取证并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危险性鉴定,认定涉案的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查勘周边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200人在上班,距离工业园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认定存在现实危险的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