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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实施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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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于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于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紧密衔接部门规章,密切联系地方实际,切实解决了一批执行层面的困难问题,对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为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机制,科学指导全省各地开展安全审查许可,提升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实施细则》在适用范围上有哪些变化?

  厘清监管边界。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在第二条中明确“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范围,精准指导各地依法履职监管,避免职责交叉、九龙治水的问题。

  明确监管对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要求,在第二条中明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原实施细则未纳入范围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补充,依法、依职责补齐安全监管机制漏洞。

  规范试验项目管理。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明确,试验性生产项目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对试验项目的选址、建设、安全审查、竣工验收、停运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等问题进行明确,要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办理手续,及时填补试验性生产项目安全监管空白,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能力。

  《实施细则》对评价和设计工作有哪些新要求?

  压实安全评价责任。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第6.6.1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方面,增加“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等情形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整治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结论模糊、残缺、打擦边球通过等问题,压紧压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清理安全评价“灰色地带”。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第7.2.1条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增加“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防止某些项目通过设计审查后,随意变更设计、降低安全条件,埋下事故隐患。

  《实施细则》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什么新规定?

  严格高危项目安全分析。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第7.3.7条对“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要求开展HAZOP分析的有关规定,将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第四条“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修改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要求高危建设项目提高标准,采用系统性安全分析方法。

  解决新老规范适用难题。该实施细则对利用经过正规设计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涂料、油墨、树脂、胶粘剂类,且不涉及新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明确其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道路等之间防火间距和企业外部防火间距沿用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等内部的布置应适用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为企业持续提高本质安全和工艺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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