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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粉尘涉爆企业典型执法案例被公布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2-06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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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汲取江苏常州“1·20”粉尘爆炸等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迅速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8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珠海市某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23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检查。经查,该企业的注塑车间的碎料岗位(属粉尘爆炸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粉尘清理制度,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除尘风管内积尘多,未能确保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9.1条的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河源市某五金塑胶企业未采取防止氢气积聚案

  2024年1月23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废屑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

  案例三 东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管理职责案

  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此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暂时停止使用镁合金铸造用的熔炼炉、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等设备设施,暂时停止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作业,并对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四 河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规采用正压方式除尘案

  2024年1月24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企业存在除尘系统使用正压方式对金属粉尘进行除尘,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废屑露天堆垛码放等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案例五 梅州市某五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月25日,梅州市五华县应急管理局对梅州某五金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员工李某某正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发现李某某未取得电焊工操作证书,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梅州市五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六 阳江市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干式除尘系统案

  2024年1月31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木加工车间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同时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阳江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且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拟立案查处。

  案例七 茂名市某家具厂违规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案

  2024年1月31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化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存在自动砂光机联接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手动砂光机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室内外粉尘收集室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室内除尘器20区采用非防爆电箱、开关,油性喷漆房未见可燃气体检测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第8.4.2条、第6.3.4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化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已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八 深圳市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月31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华区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内的抛光机设备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企业抛光机电源箱一台进行查封,并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目前正在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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