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应急要闻

广东省出台“十条措施” 全面规范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4-03 23:44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要求,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在矿山企业和监管部门同步建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建档、整改、验收、销号等“十条措施”,全面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件事、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一要完善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整改、验收、销号等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二要定期排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所有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检查重点。

  三要按时报告。非煤矿山企业要每月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上报辖区内重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

  四要停产整顿。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责令非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五要组织调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立案调查。非煤矿山企业要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调查处理情况。

  六要处罚问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实行“一案双罚”。

  七要督办公告。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

  八要跟踪监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明查暗访、视频调度、驻矿盯守等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推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销号。

  九要复工验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要落实“三个方案”“四级验收”“五个到位”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十要淘汰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且依法应当关闭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