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类案例
2023年12月6日,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珠海某某聚合物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聚合工艺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珠海某某聚合物材料有限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培训“走形式”类案例
2024年8月20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市香洲区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线下安全生产培训现场照片记录》《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安全生产培训教学日志》等培训档案资料存在缺失、错漏、替换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八点之规定,对该学校处以人民币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上岗+培训“走形式”
2023年11月14日,信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水口镇到永新铺村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阳信高速TJ10标一分部桥梁钢筋加工及运输工程项目钢筋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刘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钢筋作业;而从事吊装钢筋的邓某某、林某、林某某等3名作业人员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经调查,上述4人为惠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4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其中刘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钢筋作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信宜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公司企业处罚人民币20000元。
无证上岗类案例
2024年7月3日,信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从业人员林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而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林某某的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从业人员林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信宜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9月19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