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治理机制,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管理职责;明确“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起算时间;明确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必须达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定性准确、审核意见统一,确保过惩相当;明确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无需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鼓励信用修复,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出具提前移出的申请材料,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无需行政机关出证明;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准确界定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并配套制作了相关审查表格和告知、决定文书,确保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