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等行业企业未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将受罚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未按要求安装的,责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最高罚款2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九十九条
2、动火、临时用电纳入危险作业严格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3、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投保安责险
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4、强化新兴行业安全监管企业有责、部门要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
5、完善诚信制度失信联合惩戒
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6、建立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落实评估公示制度,不履责未落实要追责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新法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