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申请人方XX、张XX、黄XX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申请设立旅行社材料,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行政服务中心当场向三人出具收件凭证。该市旅游局以其名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批准设立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三人设立旅行社的申请。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该事项属于委托事项,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27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由省旅游局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即本案中,该市旅游局是受省文旅厅委托行使该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该市旅游局应当以省文旅厅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非以市旅游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未依法出具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该市旅游局未依法出具许可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