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将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广州市办理的首例因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11点50分许,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危险化学品货车露天卸载约3000KG易燃涂料,准备转运到某城中村储存。经现场执法,在碧山新村七巷4号出租屋一楼发现违规储存了过氧化苯甲酰6箱120KG、易燃涂料18桶270KG。执法人员迅速立案调查,按程序开展了现场取证、调查询问、抽样检测、安全评价等调查工作后,执法人员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件线索,涉案人员对于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因涉及到新增的刑法罪名,经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黄埔区应急、检察、公安部门等多次专题研究。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
以案释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含了三种情形: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案中所涉的是第三种情形,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危险化学品或有强刺激性,或有毒或易燃易爆,一旦处置不当发生意外,极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施行,就是为了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在安全监管方面采取最严格的批准许可制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依法按照刑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此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