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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用电安全:小概率事件藏着大问题

■本报记者 范荣义

信息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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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7时40分左右,位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的威尼斯花园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漏电事故,造成4人死亡。漏电原因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虽然这起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但是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都在关注此事,尤其是公共场所用电安全问题。

  通过进一步调查,记者发现,近年来,因城市路灯杆、公交站台广告箱、绿化带灯箱、游泳池水泵、快递柜等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漏电引发的触电伤亡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8月的一天,因某商业街路灯灯杆漏电,受害者陈某途经该商业街的绿化带旁时被电击,倒在绿化带旁,当场身亡;2019年7月4日,山西运城市一小区内,一名女孩两次进入景观池玩耍,因触电当场身亡;2018年6月13日,广东广州市一名65岁男子,在暴雨后出现水浸的小区内,接触快递柜后意外触电身亡;2018年6月8日,在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一公交站,一对在此等车的母女因公交站广告牌漏电触电身亡……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剧,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从这些起事故中,我们能够看到什么问题呢?

  公共设施带来的安全问题触目惊心停车场、绿化带、路灯、公交站台、快递柜、小区景观池,这些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接触到的公共场所(设施)。但是谁能想象,就是在这些每个人随时都可能接触到的公共场所(设施),居然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220kv雷州巡维中心站副站长吴翔曾表示,从整体上来看,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漏电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但群众生命安全无小事,这些“小概率”事件背后藏着公共场所用电安全“大隐患”:全国各地发生的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漏电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暴露出公共场所安全用电方面存在法规标准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以及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从制定用电设施安全标准开始探索正是因为关注到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存在的种种问题,2019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了“广东省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系列地方标准”——《广东省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全国首个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标准。

  《规程》包括户内、户外和水下三个标准,涵盖用电全领域形态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用电全环节,有三个突出特点:突出降低汛期积涝触电安全风险。《规程》针对广东台风多、强降雨多容易造成内涝的气候环境特点,对线路接地高度以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等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可以有效预防汛期内触电事故。如规定线缆接线盒的高度不低于0.5米,户外的用电设备基础高度由现有规范要求的0.2米提高至0.5米,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配电箱采用壁挂式,户外用电设施杆体检修门下沿距地面不应低于0.5米,并强调考虑所在区域历史水淹最高位置的影响,降低因受潮或水浸引起漏电的风险。

  突出安全用电标准统一性和规范性。此前公共场所用电标准多为2011年前颁布的,对防水浸、防潮规定不多,且表达模糊,缺乏针对户外广告灯箱、城市照明、交通设施等用电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统一标准,导致用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规程》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的户外公共场所用电安全标准,规范了全省户内、户外、水下三个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将全面系统保障用电安全。

  突出保障安全用电的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确保标准的实用性,《规程》出台过程中,专门在全省21个地市路灯照明、监控安防、酒店、广告公司等34家单位进行标准验证,全部通过验证。《规程》还主动适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快递柜、视频监控等新生的用电业态,在技术上要求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末端加装漏电保护开关,人手可及的插座必须使用安全插座、彩灯使用安全电压等;在管理上以产权明晰责任,要求有安全预控方案并按要求由有专业资质人员巡检,确保公共场所人身安全。

  业内人士普遍对《规程》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规程》对设施安装高度以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等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这种细节上的规定无疑会增加用电安全系数,同时认为公共场所用电安全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其他地区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好做法。

  遗憾的是,记者目前通过搜索公开发布的信息发现,这一问题目前似乎还停留在《规程》这一全国首个且唯一的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标准上。

  必须上好公共场所用电安全这一课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公共场所用电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出,这类事故大多发生在汛期,也就是说大多数与“水”有关。这也是为什么汛期各地纷纷要加强用电安全方面的维护和安全提示工作。因此,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必须上好公共场所用电安全这一课。

  针对这一问题,有专家建议,出台关于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应涵盖设计、施工、调试、运维等全过程,应清晰表述相关技术标准,明确术语定义,杜绝概念模糊不清,为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管理提供规范且可操作性强的执行依据;对现行零散的规范进行整合与统一,应将现有的各类规范单行本进行系统整合,并参考国内外电气发展的新技术新标准,设定更新频率,以保证规范能及时涵盖各类新兴用电设施;明确用电设施主体的安全责任,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各地域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需求,明确和强化用电设施产权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运维权责,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各用电主体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以及各地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提供有效可行依据。

  当然,这些建议落实起来尚有一定的难度。好在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其中,自然包括用电安全。此外,《民法典》的其他章节也对公共场所的用电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

  而广东出台的《规程》针对广东台风多、强降雨多容易造成内涝的气候环境特点,对线路接地高度以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等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且解决了此前公共场所用电标准对防水浸、防潮规定不多等问题,很有现实指导意义。因此,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妨对此进行借鉴,为规范公共场所涉电装置管理、防范汛期积涝触电事故等提供科学指引。

  当前最重要的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用电安全问题,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权益的高度,不拘一格,采取有力、管用的措施,切实减少直至避免用电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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