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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销售瓶装气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被追刑责!

信息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
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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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应急管理局接报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窝点,立即与公安采取联合行动,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扣押了非法储存物品,并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确认,姚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行为,且所有气体混存在同一房间内,储存场所不符合相应危险物品的储存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常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行刑结合案件。

  简要案件情况

  2021年3月31日,常德市武陵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报告,在长庚街道聚宝社区2组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窝点。接举报后,武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武陵区长庚街道派出所干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姚某在长庚街道办事处聚宝社区2组租赁的房屋内储存有危险物品(瓶装氧气、二氧化碳、氩气、液化气、氮气共计178瓶,其中实瓶125瓶),且所有气体混存在同一房间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居住的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武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扣押了非法储存的物品,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4月1日,因考虑到姚某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武陵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常德市公安武陵分局。

  经公安武陵分局立案侦查,武陵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武陵区法院认为姚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2021年8月11日,武陵区检察院将姚某危险作业罪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姚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给武陵区应急管理局,由武陵区应急管理局进一步对该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当前,对姚某的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过程中。

  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行刑结合、一案多办的典型性。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姚某从事非法储存行为,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又将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姚某的经营行为反馈给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立案调查处理。本案的推进过程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多方联动,共同打击犯罪,护航一方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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