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东莞市虎门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一工业园区进行“双随机”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园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问题。东莞市星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把一工业园区分租给多家企业为单位,但却未对该园区内企业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园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未张贴高温警示标志;2.机械冲床未安装红外线防护措施;3.从业人员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此外,在查阅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台账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二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是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情况: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