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件

信息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时间:2021-11-08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鹤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某公司的工人源某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疑似职业性噪声聋)的情况对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生产场所内设有打模、切割、焊接、喷粉、包装等车间,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该公司工人源某从事打模岗位作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粉尘,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疑似职业性噪声聋;3.源某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为模工,其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论为:有接触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提取了源某的相关体检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并对该公司被委托人吕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地询问调查。最终依法查明: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3日,该公司自觉履行处罚并对违法行为整改完善,该案结案。

  【法律分析】

  一、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该案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前必须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这既是对职工的健康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三、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卫生知识缺乏,对生产场所的设置、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是卫生要求不清楚。用人单位必须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特别对新入职员工进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充分了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合理佩戴防护用品用具,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