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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 东莞市两家企业被处罚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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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但近日,东莞市寮步镇、高埗镇个别企业因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而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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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寮步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索格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且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外,企业还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切管机、行车)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立即落实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合计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且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月13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东莞市卓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台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随后,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对于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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