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通报了2021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7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电蒸气机安全附件压力表 5 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5 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台冷冻机,1台拉丝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2.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联社区排榜路7号工业园区(系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园区的A 栋(四层生产车间)、B栋(五层生产车间)两栋厂房分别出租给12家企业(已提供企业清单及4份租赁合同)用于生产,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工业园区B 栋楼顶蓄水池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5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处以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11”触电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1年4月11日,在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
经调查,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核李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李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2021年7月1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处以罚款0.71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