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常抓不懈。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威胁。
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被罚没21.5万
近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向东社区创业三街5号三楼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东莞市鑫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员工正在将桶装酒精与二甲苯分别倒入搅拌桶内进行搅拌混合,鑫晟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
鑫晟公司生产的疑似危险化学品607粘合剂(企业自报名)和609底涂剂(企业自报名)共计52桶,约156Kg。经抽样检验发现609底涂剂和607粘合剂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均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该公司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依法处罚11万元。
涉嫌危险作业罪,相关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对位于大岭山镇杨屋村大兴路旁的金岭山头荔枝林竹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竹棚内存放大量物料桶、物料箱,合计共约24.667吨。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绝大部分物料桶、物料箱属于危险化学品(共计约24.042吨)。该竹棚负责人田某未能提供该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将田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12月9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现场危化品已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转移至安全场所。
此外,经调查,房东陈某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该房东最终被依法处罚合计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