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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就投用,被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应急普法
时间: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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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9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正式施行。本次《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之一为“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案件

  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民法院对来凤凤都汤泉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罚款3.9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目前已完成缴纳。

  2021年3月3日,当地消防部门在辖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管理的洗浴中心涉嫌构成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有屏蔽点、楼梯间内堆放杂物等消防安全隐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相关法规,消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洗浴中心,并处罚3.94万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说。经催告,该公司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日前,来凤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作出裁定,对来凤凤都汤泉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罚款3.9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重要提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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