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护航全国两会,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持续开展为期15天的安全生产集中曝光行动,剖析一批典型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一批事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督促有关地区相关企业认真抓好整改,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稳扎稳打抓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为全国两会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深圳籍客车“3·29” “4·16”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21年3月29日1时25分许,沈海高速公路茂名往湛江方向3457KM处(湛江市遂溪县段)发生一起有大型客车在内3车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39人受伤。
4月16日15时15分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11公里+400米(东莞市麻涌镇)路段发生一起大型客车失控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向左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直接原因
“3·29”事故:
1.粤BC8953号客车司机廖某典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前方发生事故的道路状况,采取正确避让措施。
2.涉事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带病营运。
3.涉事客车核载40人,实载52人,超员营运。
4.鲁H12P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李某国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时速行驶,且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未能对后车起到有效提示作用。
5.桂BA23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毛某文驾驶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侧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16”事故:
1.粤BCV080号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陈某振驾驶车辆在雨天行驶至高速公路软基路面路段时,未合理降速,仍以101-102km/h的速度超速行驶。
2.涉事客车司机在遇到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车辆降速时操作不当,采取驶往左侧进行避让,后因左侧车道内有其他车辆行驶便紧急向右侧转向避让,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教训
客运车辆包而不管,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根源所在。“3·29”事故中,深圳长途客运公司对合作经营的车辆管控不力,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相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导致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4·16”事故中,事故大客车长期登记在深圳市假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先后由多个个人支配开展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框架体系及相关管理工作缺失,事故车辆不具备安全条件,未按要求安装动态监控系统,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状态。暴露出部分客运企业、实际控制人唯利是图,完全无视近期省内外客运交通事故惨痛教训,恣意妄为,漠视安全。暴露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源头准入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不足。客运车辆包而不管是造成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客车动态监控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直至酿成事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和管理。“3·29”事故中,深长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数据显示,事故车辆今年以来38次掉线,事发前三天,动态GPS监控连续出现掉线故障状态,但深长运公司在日常监管和事故发生前,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有效的警示提醒,没有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进行统计分析并作出处理,未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效能。
非法营运车辆具有较大的风险隐患,地方查处客车非法营运的力度有待加强。“4·16”事故中,涉事大客车长期在东莞市非法营运,反映出有些地方在打击大客车非法营运方面存在日常执法巡查执法不严、方式不对、覆盖面不够、重视不够等问题。非法营运车辆往往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没有合格的保险手续;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未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条件,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并运抢夺市场客源,损害守法业户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有些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打击客车非法营运时往往没有针对性,执法手段有限且效率低,依赖突击式、打卡式执法,威慑力度不够,造成客车非法营运屡禁不止。
道路客运相关管理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不畅,监管执法存在薄弱环节。在“营转非”客车识别整治,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特别是涉及跨地市“非法营运”治理等工作上,同一地市内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不同地市的同一行业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仍不顺畅,信息传递未形成闭环。“4·16”事故就暴露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在营运资质等许可信息、道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等未建立有效的查询、共享机制,未形成监管合力。
雨天行车和夜间行车事故率高,安全行车理念仍需深入人心。“4·16”事故发生在雨天,“3·29”事故发生在夜间,雨天行车和夜间行车时,事故风险明显上升。尤其是雨天行车,事故率比日常高出5倍,驾驶司机常因外部天气、视觉效果受限等原因心情烦闷,极易做出急加速、急刹车、急打方向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提高了行驶车辆特别是大客车发生侧翻的概率。“4·16”事故发生当日,事故客车前风窗玻璃右侧雨刮器工作状态下存在停摆故障,驾驶视觉受限。驾驶司机在行至事故路段前,未按照路边软基路段慢行的标志要求合理降速,且超速行驶,对前车行驶状态判断有误,猛打方向紧急避让造成事故客车发生单边侧翻事故。驾驶员雨天、软基路段行车安全意识、操作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客运企业、客运司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须进一步深化;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巡逻管控及提醒过往车辆注意路面安全、谨慎驾驶工作须进一步加强。
追责情况
“3·29”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事故车辆的承包经营者邓某贵,移送司机机关处理;对事故车辆的承包经营者邓某贵、深圳长途客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唐某荣、金乡县帅通物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周某帅、柳州市锦路川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奎等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唐某荣、分管经营副总经理曹某、安全总监申某明、经营部部长刘某钧、安质部部长卢某辉、粤西分公司经理夏某基、粤西分公司安全主管许某荣、粤BC8953号大客车的司机陈某成等8名相关责任人,以及罗湖交通管理局、深圳市公共交通局等2个行业监管部门的5名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问责处理。
“4·16”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事故车辆的驾驶员陈某振和实际经营人高某志、深圳市假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生等3名人员,移送司机机关处理;对事故车辆的实际经营人高某志、深圳市假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唐某生、东莞市明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及上沙分公司等5个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明庆公司的上沙训练场的负责人李某军,以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东莞市长安镇交通运输分局、东莞市高埗镇交通运输分局等5个行业监管部门的7名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