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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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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案例一

  2022年1月5日,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澳县海顺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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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南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13日,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澄海区奇美塑胶彩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封堵一楼注塑车间紧急疏散出口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家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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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以及对该企业负责人余某奇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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