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深圳市宝安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也是该市首例对涉及无证经营汽油行为进行重新评价的案件。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许某与全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全某负责驾驶一辆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去进购汽油,之后将车辆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许某负责在该处销售汽油,许某通过微信收款并转账给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账户。自2021年3月起至被抓获时止,许某、全某非法销售汽油的营业额为88万余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宝安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着力提升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