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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履职?立案处罚!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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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佛山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将依法严格处罚。

  【警示案例】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不了解不熟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李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

  【处置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李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个人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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