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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一)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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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广东自5月底以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重点隐患清零,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形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现分批整理推出,以供互鉴。

  阳江市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铝七条”;重大事故隐患;“三同时”;一案多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由阳江市应急管理局、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多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

  2.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

  3.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

  4.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5.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等;

  6.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7.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8.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及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某存在未组织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应急管理局、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及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能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消灭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长周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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