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三)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10-10
作者:
字体:

  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广东自5月底以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重点隐患清零,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形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现分批整理推出,以供互鉴。

  河源市连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钢铁企业;“钢八条”;重大安全隐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连平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钢水连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不能实现紧急排放功能);

  2.主要负责人曾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连平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钢水连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连平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诚恳,并已积极做好整改,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曾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曾某某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诚恳,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做好整改,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并且能引起其他冶金企业对“钢八条”落实情况的重视。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加强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守法,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