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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例

信息来源:广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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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内的停放的一辆厢式货车和一个集装箱内储存疑似甲醇的液体(约4吨),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该涉事液体为甲醇并用于销售,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该当事人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涉事液体进行抽样取证。经检测,被送检的物品闭杯闪点均为17℃,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条、注(3)的规定,被检测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

  法条链接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涉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

  3.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进行查处。目前,广州市公安局已对以上案件以危险作业罪依法立案调查。

  本案启示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追责标准从“结果犯”变为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并行,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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