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广州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却以身试法,未严格履行新安法规定的“7项职责”,导致被罚30000元!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