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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措施落实不到位,东莞这家企业被罚2万

信息来源:东莞应急管理 企石应急管理分局
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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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6日,东莞市企石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存在事故隐患:喷漆区域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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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从喷漆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

  经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 31 项第二档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各企业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一线三排”,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重视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闭环管理,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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