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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储存危化品,东莞一企业被罚5.1万!

信息来源:东莞应急管理
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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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市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大岭山聚升五金经营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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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经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 110 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安全提醒

  各危化品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质齐全,保障存储环境安全,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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