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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2人!竟在燃气便民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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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贯彻全省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强化烟花爆竹联合“打非”工作机制,联合市公安、供销社等部门组成10个检查组,对全市设立烟花爆竹店(点)的15个镇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承诺书张贴未落实情况,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以及个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严厉惩戒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全面排查岁末年尾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岁末年初重点时段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

典型案例1

在燃气便民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1月7日下午,根据前期暗访摸排掌握的线索,中山市公安局板芙镇分局组织刑侦大队和情报中心,缜密侦查、突审深挖,成功在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燃气便民点门口将正在交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黄某寿(男,49岁)、吴某艳(女,41岁)、苏某斌(男,41岁)、冯某家(男,30岁)、梁某标(男,30岁)、吴某伟(男,33岁)等6人抓获,现场缴获烟花爆竹一批。办案民警继续深挖线索,于1月9日先后在板芙镇、民众街道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刘某妙、杨某、黄某康。

  此案刑事拘留2人,其他处理7人,缴获作案小车2辆,查获烟花爆竹等涉案物品一批,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案例2

在抖音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1月11日,中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报分析,发现有人通过抖音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基本锁定视频发布者位于石岐街道安山市场附近,立即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前往锁定地点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视频发布者黎某经营一家百货商行,该商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经营铺面内一楼及二楼夹层检查发现2箱及若干散装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涉及小礼花类、线香类、喷花类、鞭炮等多种类型烟花爆竹,共计133件,查获记录购入烟花爆竹数量和金额等信息的进货单一张。黎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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