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2月14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名新招录的焊工均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3年2月15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洁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多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名字迹雷同,涉嫌教育培训记录造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严格按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签名及考核记录均为人事行政部人员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重要提醒
企业要制定企业的复工复产培训方案,先培训后复工复产,不培训不复工生产!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六个一”,防止培训走过场。
新员工、8大特殊作业必须先培训再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