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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山这两家企业被罚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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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复工复产要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针对部分企业不按要求做好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两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督促整改。

案例一

  近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凤镇吉昌村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案例二

  近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凤镇永益村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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