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涌镇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普通车间内,涉嫌违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
经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李某准备在该厂房内进行洗水助剂的生产经营,在明知厂房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租赁的厂房内建设生产线,储备了大量生产助剂。
经点算,现场查处15桶聚脲树脂、3桶正丁酯、1桶丙二醇甲醚醋酸酯、1桶甲烷二异氰酸酯、2桶马来酸二乙酯以及60桶无标签标识的化学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依法清除现场所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责令李某停止建造化工品生产线,同时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的前期调查。
普法知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