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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案例(五)

信息来源:惠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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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抓好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工作,按照全省、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要求,惠州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落实“6+1”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专项行动,对2022年度全市发生的生产事故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了梳理汇总分析,以充分发挥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对社会和群众的警示作用。

惠河高速“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述

  2022年7月21日10时08分许,在惠河高速(长深高速)博罗杨村段往河源方向3541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4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716.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2年7月21日5时30分许,惠河高速3540公里+951米处有进行桥梁伸缩缝更换作业,超车道和部分主车道被围蔽,该路段车辆通行缓慢;10时08分许,粤AP864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U459挂,时速8公里)、粤SN182Q小客车(时速22.4公里)、粤L208TQ小客车(乘载李某、黄某,时速12.5公里)在惠河高速北行3541公里+700米路段缓慢通行,申某驾驶的粤T865FX轻型厢式货车(乘载高某,时速73.0公里)在未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先与粤SN182Q小客车碰刮,随后追尾前方同车道的粤L208TQ小客车,再推行该小客车碰撞前方的粤AP8649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粤L208TQ小客车上3人、粤T865FX轻型厢式货车上2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四大队秀岭中队立即开展现场交通管制等相关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救援、医疗、公路路政、交通拯救公司、高速管理公司、应急管理、博罗县政府单位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博罗县、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县、市总值班室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伤者救援行动,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粤T865FX轻型厢式货车严重超载,制动系、行驶系等存在安全隐患,申某驾驶该车时未充分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中山怡兵食品商行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缺失。作为租赁粤T865FX轻型厢式货车的使用单位,长期超量装配货物致该货车违法超载运输(2021年7月起至事发当日,该货车超载装车行驶218次),导致该货车制动系、行驶系存在事故隐患。未建立货物配送车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车辆运输驾驶员开展严禁超限超载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超范围占用行车道导致交通缓行。7月21日,毛勒公司未按照已制定的交通安全维护方案和作业区临时施工围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现场临时施工围蔽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围蔽占用部分主车道空间,导致该路段通行缓行情况加剧。

  3.珠海柏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安全检验不规范。作为对粤T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年审安全检验的单位,在对该车安全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实施安全检验不规范,未能发现粤T轻型厢式货车钢板弹簧有加装簧片现象,未能发现其货车厢体存在改装现象。

  处理结果

  (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粤T轻型厢式货车实际管理人和支配人,怡兵商行的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申某、黄某等2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怡兵商行,作为租赁粤T轻型厢式货车的使用单位,由惠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2.粤赣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珠海柏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由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毛勒公司,由博罗县住房和建设部门及粤赣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有关监管单位和人员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中山、惠州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中山、惠州市纪委监委提出。责成小榄交警大队向中山市公安局、小榄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粤赣公司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粤赣分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高四大队秀岭中队向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怡兵商行未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驾驶员开展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本单位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失管失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制动系、行驶系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超载运输货物习以为常,对安全生产工作极不重视。

  (二)源头管控失察失管

  粤T轻型厢式货车自2021年7月起至事发当日,累计超载装车行驶218次。小榄交警大队在日常监管中未及时发现该货车在监管辖区内长期超载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三)车辆安全检测管控不严

  珠海柏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粤T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能发现粤T轻型厢式货车钢板弹簧有加装簧片现象和货车厢体存在改装现象,为该货车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加重了其上路行驶时的安全风险。

  (四)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管控不到位

  毛勒公司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中未按照已制定的交通安全维护方案和作业区临时施工围蔽方案组织作业;粤赣分公司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协调,对道路施工管理方面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路政管理部门巡查未发现和制止毛勒公司未按照已制定的交通安全维护方案和作业区临时施工围蔽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秀岭中队在毛勒公司到达现场施工时未按规定到场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毛勒公司不规范施工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加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应急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

  本次应急救援处置未造成次生、衍生事件,但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信息流转报送等方面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不断完善。

  典型意义

  在同类交通事故中,轻型货车超载、驾驶机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人员在行驶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比比皆是。轻型货车通常属于非营运车辆,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普遍存在大吨小标等情况。该类车辆无需取得营运许可、其驾驶人员无需从业资格,交通部门不再对其发证后,其监管部门也不明确,导致普遍处于失管状态。此类车辆超载现象非常普遍,但在管理上存在真空,从而导致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这就警示我们此类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员必须要从自身做起,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使用,确保不超载,按规定维护保养,并按规定驾驶车辆,不疲劳驾驶,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明确轻型货车的监管责任,确保此类车辆不失管失控,坚决遏制轻型货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此外,本次事故车辆存在改造行为,导致车辆安全性能下降,也是值得我们警醒的方面。而道路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制定方案作业,擅自扩大占道范围、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也是引发事故的次要方面。由于人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道路交通安全是老生常谈之事,只有各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能时刻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规定各司其职,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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