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近期,东莞市通报几例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例一
近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深圳市麦吉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内侧锁闭,导致在紧急情况时人员无法从该出口逃生。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且当场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要求企业对以上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列二
近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深圳市远明兴云仓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安全出口内侧锁闭,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杂物,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问题,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且当场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要求企业对以上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提醒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将导致事故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受到影响和阻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各企业负责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