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中山市一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判刑!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3-14
作者:
字体:

  2022年7月22日,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的中山市南区西环1路91号厂房内发生火灾,现场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执法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存放有大量被烧毁的化学品容器,地面有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痕迹。

  经调查,2006年5月19日,高某某成立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采用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的方式对外销售硫酸、石灰、天那水等化学品,后向中山市聚和化学有限公司租用该公司位于中山市南区1路91号厂房,并自2021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依法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厂房储存硫酸等危险化学品。2022年7月22日,上述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附近某木制品厂财产损失7万余元。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石灰与漂白水反应过热,引燃爆炸极限内的天那水蒸气蔓延成灾。同年9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2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山市高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知识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