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莞市通报几例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近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莞市常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3名员工正在进行焊工作业,经核实,其中一名员工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莞市富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数名员工正在进行焊工作业,经逐一核实,其中一名员工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醒
各企业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特种作业员工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重视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勿以身试法。